HB火博·(中国)体育-HB欢迎您
半岛全站食品安全论文范文

  半岛全站(一)现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的缺陷基于《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和通过对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推定得出的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救济手段是那样的薄弱,以至无论是消费者还是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权利都无法得到彻底的弥补。这种事后救济的手段无法满足食品领域中行政相对人对权利救济手段的需求。例如,食品生产者的经营许可证被违法吊销,那么该生产者无法再进行生产,其所遭受的不能营业的损失在《国家赔偿法》里被界定为间接损失,被排除在行政赔偿的范围之外。事后救济即使确认了该行政行为因违法而被撤销,但食品生产者的预期利益损失无法获得国家行政赔偿,那么该损失就是无法弥补的损失。事后救济的时效性缺失,导致“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当卫生行政部门公布有关食品安全的应急信息时(如有毒有害食品安全信息或者风险警示信息),由于社会公众对信息的及时性要求与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经营利益之间存在矛盾,政府行政的目的在于尽可能地维护二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当政府不经过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辩护,不让其参与政府的行政决策时,政府可能会及时地食品安全应急信息,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利益无法得到保障;当政府部门切实保障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辩护利益时,此种信息的时效性将大打折扣,这又会损害消费者的生命、财产权益。并且没有经过正式听证、关系人参与程序,政府部门公布信息的准确性程度又是另一个问题,错误的信息同样会给消费者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害。因此,通过怎么样的救济途径来有效地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在此种情景下是至关重要的。事后救济在此领域再次显得是那样的脆弱。对于食品生产经营者来说,由于政府公布了错误的对其不利的信息,其被社会公众拉入了黑名单,其经营利益又再次受到无法弥补的损失;对于消费者来说,由于行政指导的不可诉,导致其受侵害的利益仍然难以进入权利救济途径的门槛。即使最终获得事后的民事赔偿(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赔偿),可这相对于生命、健康利益来说,显得是那样的微不足道。

  (二)预防性行政诉讼模式的引入引入预防性行政诉讼模式,通过对其进行制度性构建,旨在为了弥补现有的权利救济方式的不足,适应食品安全领域侵权方式及后果的特殊性需求。有学者认为,预防性行政诉讼是“为了避免给行政相对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权益损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允许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决定付诸实施之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审查行政决定的合法性,阻止违法行政行为实现的诉讼”[2]。亦有学者称之为防卫性诉讼,“为了防止违法行政行为的即刻执行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无法挽回或不可弥补的重大损失,相对人有权在行政机关做出执行决定之后,实际执行之前,诉诸法院请求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并达到暂时阻却行政行为实际执行的一种行政诉讼模式”[3]。当然,也有学者对上述观点的局限性进行了批判,认为“预防性行政诉讼可以界定为: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或事实行为正在侵害或即将危害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法律关系、行政行为无效、事实行为违法,或者判令禁止或停止行政行为或事实行为实施的司法制度”[4]。我们认为预防性诉讼旨在为了弥补事后救济的短板,避免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因遭受行政机关的侵害而处于无法挽救的状态。若是事后救济明显能够补救行政相对人的权利,那么预防性诉讼将无存在的价值与意义。预防性诉讼是对行政诉讼制度的一个理论创新,与传统的行政诉讼的启动原理相比,似乎存在某些不相称之处[5]。事后救济的前提是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已经遭受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而预防性诉讼的启动前提不需要侵害的事实存在,只需具有侵害的可能性就已经满足条件。由此,预防性诉讼是对事后救济的补充,具有辅助性的作用。我们不能对此加以宽泛适用,行政相对人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事后救济不能避免其权利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的情况下,预防性行政诉讼才能被适用。否则,事后救济将形同虚设,传统的诉讼模式将面临挑战。对有学者将预防性行政诉讼的启动时机界定为“行政决定作出后、执行前”的观点我们亦不太赞同。因为我国《行政诉讼法》第44条已经规定了诉讼中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若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机关作出决定后才提起预防性行政诉讼,其完全可以通过例外的停止执行制度来避免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没有必要提起预防性行政诉讼。并且,从我国的诉讼实践来看,大部分的行政诉讼程序都是在行政行为付诸实施前被启动。因而,预防性诉讼的启动时间应当提前到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前,由此可以从多方位的诉讼程序来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免遭不可弥补的损害。预防性诉讼适用于行政决定一经作出就已经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而无需行政行为的实施,以至于其无法等到行政决定作出之后才提起诉讼来补救自身的权益。本文对预防性行政诉讼下这样一个定义:为了避免行政行为给行政相对人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前,行政相对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行政机关将要作出对自己不利的行政决定且事后救济不足以满足其权益救济的需求时,其可以诉诸法院审查即将作出的行政决定的合法性以阻止其暂时实现或使行政机关变更即将作出的行政决定的一种事前诉讼模式。由于食品安全领域的特殊性,预防性行政诉讼模式在保护行政相对人特别是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方面将会发挥巨大的作用。

  鉴于预防性行政诉讼模式在我国并没有被广泛的适用,其可能与我国的诉讼体系模式存在某种不相适应之处。因此,此模式与行政法的一些原则可能存在价值冲突的问题。预防性行政诉讼的适用前提是明确其与尊重行政的首次性判断权、风险预防原则以及成熟原则之间的内在关系。

  (一)与尊重行政的首次性判断权的关系尊重行政机关的首次性判断权的理论认为:“是否行使行政权、怎样行使行政权、何时行使行政权,原则上应当以行政权的责任作出判断,不能允许司法权予以抑制,或者代替行政权作出判断”[1]677。因此,司法权的界限在于只有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的决定、实施具体的行为后,法院才能对之进行审查,即事后审查。这类似于美国行政法上的首先管辖权原则,其是指法院和行政机关对于某一案件都有原始管辖权时,由行政机关首先行使管辖权,法院只在行政机关作出决定后才进行审查[6]653-654。无论案件是全部由行政机关管辖,还是行政机关对某些问题享有管辖权,法院都必须等到行政机关作出决定后才能对之进行司法审查。无论是尊重行政机关的首次性判断权原则,还是首先管辖权原则,其目的在于维护行政机关的行政裁量权,充分利用行政机关的专业性与技术性,尊重行政机关的能动性。预防性行政诉讼的目的在于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前,通过诉诸法院,来阻止行政行为的实施。其强调事前的权利救济,这似乎与上述两个原则格格不入。那么预防性诉讼与上述两个原则是否存在不可磨合的冲突呢?实际上,就行政的首次性判断权来说,如果其阻碍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救济的实现,那么法院可以限制行政机关对某些问题的首次判断权,抑制行政裁量权,对其加以审查。在美国,权利受害人对于官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可以向法院申请制止状,命令行政机关为或不为一定的行政行为,来避免损害的发生或继续发生,其亦适用于行政决定作出前。因此,预防性行政诉讼与这两种原则存在矛盾缓和的余地,目的在于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在食品安全领域,当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可能遭受行政机关的不可补救的违法侵害时,行政的首次性判断权应当让位于预防性行政诉讼模式。在此种情况下,行政相对人对于权利救济的需求,特别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于经营利益不受不可弥补的损害的需求价值,比尊重行政的首次性判断权旨在维护行政裁量权的价值更高[7]。行政相对人相对于政府机关来说处于弱势的地位,因而法律应当赋予行政相对人更全面的权益保障机制。尊重行政的首次性判断权原则旨在维护事后救济的价值,在事后救济避免不了行政相对人的权益遭受损害的情况下,若依然强调行政的首次性判断权,无疑是死守原则,本末倒置。

  (二)与风险预防原则的联系问题风险预防原则是欧盟行政法上的一个基本原则,其起源于德国。但无论是在德国行政法上还是在欧盟行政法上,对其都没有一个准确的概念界定。“风险预防原则的理念在于当尚无确定科学证据的情况下,基于一定科学基础上的合理怀疑而采取预防性措施,于第一时间妥善处理环境半岛全站、食品安全、生物安全等问题。”[8]该原则强调的是在无确定的科学证据证明某行为可能存在危害环境、公民身体健康安全的情况下,要求行政机关积极采取措施。有学者提出:“风险预防原则重在采取预防措施以避免环境恶化的可能性,针对的是严重或不可逆转的环境损害风险,最为重要的是针对科学上尚未得到最终明确证实但如等到科学证实时才采取防范措施则为时过晚的环境损害危险或风险。”[9]这些危害对人类的损害是不可逆转的,其要求行政机关及时地处理该可能存在的危害。但若过度地运用风险预防原则,可能会损害食品生产经营者或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因此,必须对此加以限制。风险预防原则的适用应当与比例原则相适应———其实施必须具有必要性,并且符合经济性原则,对行政相对人的损害控制在最小范围内;要求进行风险评估,并且让公众参与其中,对风险的评估结果进行充分地评论,充分吸收公众的意见。风险预防原则旨在缺乏科学的证据证明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环境问题时,要求有关政府机关及时采取措施,制止该危害的现实存在。而预防性行政诉讼旨在行政相对人在有证据证明即将出现的行政决定可能造成自身合法权益不可逆转的危害时,诉诸法院审查该行政决定的合法性。因而,我们可以明确前面的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积极采取行动,而后面的原则要求行政机关暂时停止作出行政决定,以配合法院的司法审查。那么,二者之间是否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二者针对的角度不同。风险预防原则是从保护人类的生命健康安全出发,针对的是所有的可能危害人类生命健康安全的行为;预防性行政诉讼是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角度出发,针对的是当有证据证明自身的权益可能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时,暂时停止行政决定的作出。在食品安全领域,虽然经过政府评估,某类食品可能存在危害公民身体健康安全的危险时,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以制止损害的可能发生或继续发生,但是,若某食品生产经营者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存在有毒有害等问题时,那么其就可以诉诸法院,申请暂时停止该行政决定的作出,继而组织行政决定的实施。实际上,二者之间不是相互冲突的两种命题,而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的两种不同手段,本质上是两种相互关联的前后流程。

  (三)与成熟原则的联系问题成熟原则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判例而发展来的。该原则作为公民向法院提出控诉的一个必备条件,指行政程序必须发展到适宜由法院处理的阶段,即已经达到成熟的程序,才能允许进行司法审查[6]637-638。该原则的目的是为了避免法院过早地进入行政领域,干预行政机关做最后的决定。成熟原则的标准是由最高法院在1967年的艾博特制药厂诉加德纳案件的判决中所确定,该标准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出现了法律争议,并且行政机关已经作出了最终的决定。根据成熟原则,若是行政决定并没有作出,或只在草拟阶段,由于其并没有对行政相对人造成实际的损害,那么行政相对人不能向法院提出控告以寻求权利救济。我国行政法同样对此作出了类似的规定。《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了行政诉讼的概念,其强调了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即具体行政行为已经作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仅就行政许可过程中的告知补正申请材料、听证等通知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导致许可程序对上述主体事实上终止的除外。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对行政相对人不产生实质影响力的行为,由于没有为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机关设定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不能提起行政诉讼。预防性行政诉讼并不要求行政行为已经为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设定了权利义务关系,且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并没有作出最终的决定,二者之间也没有实质上的法律争议。那么预防性诉讼与成熟原则是否存在不可共存的冲突呢?答案依然是否定的。经过细致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由于预防性行政诉讼要求行政相对人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合法权益将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失,那么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将来必定会实现,二者之间的法律争议的出现也只是时间问题。那么,为什么不为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而修正性地适用成熟原则呢?由此,预防性行政诉讼与成熟原则之间存在的区别只是时间上的问题,也即一个度的问题。尤其在食品安全领域,由于其本身的特殊性,更应该对成熟原则进行修正性的适用,以达到预防性行政诉讼的目的。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权益(特别是经营利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可能发生在以下两个领域:第一,由于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食品安全应急信息之外的原因而受到行政处罚,特别是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第二,行政机关公布有关食品安全应急信息时(主要是公布有毒有害食品信息)对其造成的不可弥补的经营利益的损害。在这两个领域中,行政决定一经作出,行政相对人的经营利益(可能的情况下也包括商业信誉利益)将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失,本文将分别从这两个角度来论述预防性行政诉讼模式的运作机制。①

  (一)第一种领域下的预防性行政诉讼运作机制《食品安全法》第9章规定的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中,轻则小数额罚款和警告,重则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而预防性行政诉讼涉及的处罚领域是后者,因为其使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营业受到影响,可得经营利益必定会受到损失。而该利益在事后救济程序中,即使是在行政赔偿中也得不到赔偿或者补偿。由于第一种领域并不涉及大范围的消费者的急迫性利益,因此,在该领域运行预防性行政诉讼所涉及的程序以及所需考虑的因素没第二种情况复杂。《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了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32条规定了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第42条规定了行政相对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因此,食品生产经营者有充分的机会了解行政机关即将作出的行政决定。当行政相对人在陈述、申辩程序或听证程序中通过多种因素和情况分析,行政机关有相当高的可能性会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和执照的行政决定时,其可向法院提起预防性行政诉讼。首先,食品生产经营者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即将作出的行政决定对其权益会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这与事后救济程序中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有所区别。“充分的证据”标准是让法院有足够的理由相信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以及政府机关极具可能作出这样的行政决定,而不纠结于行政机关是否最终会作出类似的行政决定。其次,法院应当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申请的有效性进行审查。法院应当书面审理行政机关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的材料与证据,必要的时候应当允许双方相互进行质证与辩论。法院认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申请具有合理性,行政机关即将作出的行政决定具有相当高可能性会侵害其无法弥补的经营利益,且行政机关不应当作出这样的行政决定时,法院应当发放禁止令,禁止行政机关即将作出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者申请禁止作出的行政决定。该禁止令应当具有与法院的判决同等的效力,行政机关不能作出禁止的行政决定。关于法院依申请禁止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是否一定要与行政机关意欲作出的行政决定完全等同?本文认为对此要求不应过于严格,只需二者都会给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利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即可。若法院通过对双方提供的证据作出判断,认为行政机关亦不得作出其他类似的行政决定,法院应当禁止行政机关作出与禁止的行政决定相类似的行政决定。如申请禁止作出的行政决定是责令停产停业,行政机关最后不能作出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当法院认为行政机关可能作出的行政决定不会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利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或作出的侵害其权益的行政决定具有合法性时,法院应驳回原告的申请。最后,食品生产经营者是否可以在行政决定作出后再次提起诉讼?答案是肯定的。因为预防性行政诉讼的目的在于在双方证据确定下,法院通过审理来判断即将作出的行政决定是否属于应当被禁止的行政决定。若在申请禁止令后,双方收集的证据发生变化或行政机关作出其他处罚决定(如罚款),食品生产经营者当然可以再次提起诉讼。如行政机关在预防性行政诉讼程序前收集到的证据不足以支撑被禁止的行政决定的作出时,其后收集到的证据足以支撑其作出责任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决定时,食品生产经营者当然可以对该行政决定提起诉讼。

  (一)消费者获取食品信息的渠道单一收入、学历,对食品安全信息的需求度等等的不同均影响着消费者在选择、购买食品时对食品安全信息的搜寻行为,例如月收入较低,对食品的要求仅限于温饱的群体也许不会对食品质量有较高的要求。另外,不同的食品自身由于其加工步骤,用料成分的差异,其本身也会存在着很大的差别,因此不同食品的质量安全信息对消费者购买食品的影响程度均有所不同。然而现实生活中,消费者获取信息的渠道却是非常单一的。另外,由于食品自身属性和食品质量安全信息的差异,造成消费者对不同食品的质量安全信息需求也具有显著差异。

  (二)食品安全信息的模糊性现在是信息全球化社会,网络媒体基本全面覆盖,上网和关注电视电台消息已经成为人们生活的日常。现如今,网络对消费者影响较大,而媒体宣传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则对消费者行为有较为重要影响。然而,为了谋取更大的利润,食品的营销商们往往会在通过网络宣传的同时会对其商品运用夸张的手段对其进行渲染,甚至是用明星效益来增加消费者对食品的关注度,从而吸引消费者的购买,这样形式的宣传势必拉低了食品质量信息的全面性和真实性。

  (一)规范食品安全信息的渠道现在是信息化社会,在全球信息化的背景下,消费者日常所接触到的食品信息量往往大于其自身的需求量,这就大大加大了消费者对所需食品安全信息检索的复杂性。因此,消费者在搜寻食品信息时具有强烈的渠道依赖的特点,这直接导致人们会习惯于以自己最常用、最方便的检索方式来寻找信息。现如今,消费者惯用的获取信息行为并不能被轻易改变,要想在短期内解决其食品安全信息搜寻行为,出发点更应放在将食品信息最大化的在消费者常接触的获取载体上,使得信息形式更能符合消费者的认知习惯。因此可以做以下几点:一是要增加信息的可获得性,如在地铁,公交上投屏,在访问量较大的网站进行信息输入等等,二是建立良好的监管机构,媒体在食品安全信息之前需要通过监管系统审核其真实性和正确性,加大对媒体的管理,保证其在消息时遵守公平公正透明原则。

  (二)完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披露制度消费者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其实就是对食品信息的需求。在信息供给越来越多的形势下,消费者对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的披露也越来越重视。在《食品安全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已经明确了政府对于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披露的责任和内容,但当前的状况显然无法满足公众的需求,主要表现为食品安全信息披露不全面,效率低,有的信息甚至还会隐瞒不报。规范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披露制度一方面增加了消费者对政府食品监管的信任,保证消费者权益不受侵害;另一方面也可以减少食品信息在传递过程中的“社会放大效应”,避免信息量增大、真实性减弱、危害性夸大等弊端,此外,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披露也是让社会群体参与到食品安全社会共同治理的重要措施。为此,要完善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披露制度,让一线信息最快速度的出现在消费者眼中,保障其知情权。另外该机构要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严谨性,尽量避免在传播过程中降低信息的真实性从而影响公众的价值判断。较影响消费者食品安全信息搜寻行为的因素其影响程度不同。消费者的性别和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程度对其信息搜寻行为影响较大,其他因素的影响因素也主要有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品牌、生产厂家及市场、价格、卫生质量、配料、食品添加剂、口味、包装、使用便利、外观。通过对消费者食品安全信息搜寻行为的研究,可以有效的增强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能力,引导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强化政府行政执法中的公平公正性,提高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认知和信任,从而促进我国食品业的规范化发展,为我国的经济增长做出贡献。

  [1]慕静.基于SEM与AHP的消费者食品安全信任综合指数评价研究.食品工业,2017.

  [2]何坪华.从消费者角度检视我国食品安全信息的缺失.河南农业科学,2005,12.

  [3]高艳.感知信息不对称、透明度及购买意愿——基于“食品安全”问题背景下城镇居民的实证分析.食品工业,2015.

  [5]韩杨.中国消费者对食品质量安全信息需求差异分析——来自1573个消费者的数据检.中国软科学,2014.

  [6]闫海.我国食品安全认证制度构建——以信息规制为视角.长白学刊,2013.

  [7].政府食品安全信息供给:责任、路径与对策.徐州工程学院学报,2015,9.

  [8]刘瑞新,吴林海.影响消费者食品安全信息搜寻行为的因素研究——以猪肉为例.兰州学刊,2013,11.

  本研究利用SPSS19.0软件,采用均值分析、非参数检验等方法进行数据的处理和分析。

  1.1.1消费者的食物储存知识调查如表2所示,利用6个问题,考察了受访者的食物储存知识。受访者每答对1个问题得1分,如果答对3个及以上问题,则认为该消费者的食物储存知识“合格”。从调查结果看,受访者的食物储存知识的平均得分仅为1.86分(满分为6分),合格率仅为28.6%。

  1.1.2消费者的食物处理知识调查如表3所示,利用食物清洗、生肉解冻等4个问题,考察受访者的食物处理知识。受访者每答对1个问题得1分,如果答对了2个及以上问题,则认为该消费者的食物储存知识合格。调查结果表明,受访者的食物储存知识的平均得分仅为1.55分(满分为4分),合格率为49.8%。

  1.1.3厨房设施使用及维护知识调查如表4所示,利用冰箱使用、厨具清洁等6个问题,考察受访者的厨房设施使用及维护知识。受访者每答对1个问题得1分,如果答对3个及以上问题,则认为该消费者的厨房设施使用及维护知识合格。应该指出的是,在这6个问题之中包括2个多选题,对于这两个多选题,受访者只要选中其中的一个或多个正确答案,并且没有选择错误答案,则即被认为回答正确。本部分的调查结果表明,受访者的厨房设施使用及维护知识的合格率为50.8%,平均分为2.53(满分为6分)。

  1.1.4个人卫生知识调查如表5所示,对个人卫生知识的考察主要包括手部的清洁等5个题项,其中包括2个多选题。受访者每答对1个问题得1分,如果答对3个及以上问题,则认为该受访者的个人卫生知识合格。应该指出的是,在这5个问题之中包括两个多选题,对于这2个多选题,受访者必须选出全部正确答案,并且没有选择错误答案,才被视为正确回答该问题,即得1分;其它情况下,则认为该题回答错误,不计分。分析结果表明,个人卫生知识部分的合格率仅为8.1%,平均得分为1.12分(满分5分)。

  1.1.5食物中毒知识调查如表6所示,食物中毒知识共包括5个题目,主要考察了与家庭食物消费链关系较为密切的微生物中毒知识。受访者每答对1个问题得1分,如果答对3个及以上问题,则认为该受访者的食物中毒知识合格。应该指出的是,在这5个问题之中包括1个多选题,对于此题,受访者必须选出全部正确答案,并且没有选择错误答案,才视为正确回答该问题,即得1分;其它情况下,不得分。调查结果表明,食物中毒知识部分的合格率仅为6.2%,平均分为1.11分(满分5分)。

  1.2.1家庭食品安全知识与人口学特征的关系食品安全知识共包括26个题项,受访者每答对1个问题得1分,如果总得分在13分及以上,则认为该受访者的家庭食品安全知识合格。表7可以看出半岛全站,对家庭食品安全知识合格率和总得分具有显著影响的3个人口学特征是:性别、居住地、年收入。

  1.2.2家庭食品安全知识薄弱的高风险消费群体的确定性别、居住地、年收入3个人口统计学变量对于消费者的家庭食品安全知识的掌握程度具有显著影响。我们利用以上3个人口学特征对受访样本进行交叉后可得到2*2*3=12组排列组合。在这12个组合中,有6个组别的样本数小于10,代表性较差,故不对其进行分析;其余6个组别的家庭食品安全知识得分及合格率情况参见表8。为了能够辨识出食品安全知识薄弱的高风险消费者组别,我们对得分进行了百分化处理,即将各组别家庭食品安全知识得分的平均值除于满分(26分)。从表8可以看出,全部6个组别的总得分均少于11分(满分26分),说明我国消费者的家庭食品安全知识整体水平很低。其中,得分最低的3个组别是:(1)性别为男性、居住在农村、年收入在3万元以下的消费者;(2)性别为男性、居住在城市、年收入在3万元以下的消费者;(3)性别为女性、居住在农村、年收入在3万元以下的消费者。以上3个组别尤其需要被特别关注,在食品安全教育模式选择、渠道选择等方面,必须考虑这些重点人群的特征及渠道接触特点。

  ①出口补贴在入世谈判的过程中,在不使用农产品出口补贴政策方面,我国政府曾作出过郑重的承诺,这一承诺符合了WTO《农业协议》的有关规定。由于农产品出口补贴具有特殊的重要性,在这种情况下,国务院在2001年7月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文件中,明文规定“节余的粮食风险基金,要用于陈化粮价差亏损补贴、粮食出口补贴和消化粮食财务挂帐等方面的开支,不得挪作他用”。②出口退税在农产品出口退税率方面,目前,我国实行的是“5%为主、13%为辅”的两档退税率,在出口总额中,实行13%退税率的农产品所占比重比较小,实行出口退税率为5%的农产品占绝大部分,在大部分农产品出口价格中,由于含有尚未退还的间接税,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农产品出口成本,农产品出口的价格竞争力大大降低。

  2.1更多的使用“绿箱”政策而并非关税等传统方式来应对粮食安全问题目前,世贸组织的许多成员都不断加大“绿箱”政策的推行力度,特别是发达国家,“绿箱”政策近些年来仍有大幅的增加。发展中国家对农业的“绿箱”支持也在加大,相比之下,我国政府对于农业“绿箱”的投入相对较少,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努力:①增加可以提高粮农收入的基础设施建设、生态保护、科研教育、技术推广、病虫害防治的建设投资和专项资金。例如建立政府向农民提供结构调整、保护生态环境的投资补贴,以及粮农转产转业专项投资补贴。②增加对粮农收入直接补贴,在免去农业税后,我国也对粮农收入给予了一定的补贴,但是这种补贴还是不足以提高粮农的生产积极性,所以国家还应该加大对粮农民的补贴,这样才可以更大限度地鼓励他们进行粮食生产,推动我国农产品出口贸易的发展。

  2.2调整“黄箱”政策除了给予粮农补贴等“绿箱”外,我国政府应该适当给予粮农其他方面的优惠,比如说在农业器材如机械、肥料、农药等方面的价格优惠,使得他们可以扩大生产来提高我国的粮食储备。

  当前,食品安全信息的传播主要有两个方面特点:一是影响广泛,容易失控。古人云“民以食为天”,食品及其安全问题一直是国计民生的重大话题。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紧密相联。所以当出现食品造假、掺入有毒有害物质等信息之后,其社会影响非常巨大,而在传播过程中一旦有虚假信息和谣言,会直接影响整个社会经济和人们日常生活。因此,当出现食品安全危机,无论社会的哪个阶层都会对其予以特别关注,由此引发的食品安全的信息在传播中就很容易失控。二是食品安全信息传播责任重大,涉及到社会稳定和国家形象。围绕着食品安全危机的产生和解决,政府的公信力也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甚至会造成国际关系的紧张和国际影响力的下降。比如,我国出现的三聚氰胺毒奶粉事件以及地沟油事件,不仅造成了社会恐慌,也使得人们对政府质监部门产生了信任危机;2012年发生的因央视主持人赵普的微博所引发的果冻危机事件,再一次验证了食品安全危机给社会安定和国家形象所造成的巨大影响。也正是因为食品安全危机所产生的危害非常大,这就需要媒体不仅仅要注重食品安全信息的准确报道,而且还要履行好维护社会安定的社会责任。

  食品安全信息的传播对社会稳定、人民群众生活具有重大的影响力,因此媒体应该积极发挥社会监督和监测作用,加大对违法企业的曝光力度,实现媒体对食品安全的监督监测功能。一是宏观上的监督功能。媒体应对政府部门有关食品安全的措施和制度以及相关的信息进行及时传播,详细解读相关食品安全的政策内容,同时也要对食品安全的传播和民意进行反馈。比如当毒奶粉事件出现之后,媒体应该积极报道国家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单位的惩处信息,同时及时传播政府对食品安全实施的有关新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通过传达宏观信息来提升广大群众对食品安全事件的正确认识,将食品安全带来的社会影响降到最低。同时还要通过宏观信息的报道,让广大群众相信政府的治理决心和打击力度,从而提升政府部门的公信力。

  二是微观上的监测功能。也就是针对某一食品安全事件及时的深度解读分析与报道。比如因主持人赵普的微博所引发的果冻危机事件,央视就立刻制作了专题,针对有关企业采用破旧皮鞋制作工业明胶被使用于各种药物的胶囊里,从而证明了赵普在微博中传达的信息是准确的,是没有异议的。与此同时,及时专题报道了政府相关部门对这些涉事企业所进行的关停整改与责任追究信息,使广大群众相信违法企业会面临严重的刑罚处罚,从而提升了人民群众的信心。媒体在报道和解读的过程中一定要本着准确定位,不能够跟风炒作以至于成为谣言的传播工具,从而给社会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在这个事件中,有些媒体也存在不负责任的现象,比如恶意传播赵普被停职检查的信息,造成社会舆论的混乱,而事实上央视的及时澄清有助于对谣言的消除。

  由此可见,媒体对食品安全信息的传播应该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进行综合报道,这样才能够起到合理的监督监测作用,有助于解决广大百姓的困惑,降低食品安全危害产生的社会影响。

  媒体应该实事求是地对食品安全现状进行综合全面的分析,宣传正能量。媒体应积极宣传国家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报道政府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所进行的监管工作以及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过程。正确引导公众舆论,增强公众对食品安全的信心,让广大民众看到政府对食品安全问题所采取的积极有效措施。同时,在曝光揭露食品安全事件时,要注意负面影响的社会舆论危害。要鼓劲不要泄劲。要结合国情,引导社会各界分析原因找出解决对策,发挥好媒体汇聚民智民力的作用。

  虽然说谣言止于智者,但是我国老百姓更多的是跟风者,当日本爆发核泄漏事故之后,听说吃盐能够防辐射,一度造成各大超市食盐被抢购一空,有的消费者一次性采购了2万斤的食盐,可见谣言的杀伤力是多么巨大。而在食品安全问题上,其影响力不小于核泄漏事件,千万不能低估。所以一旦出现食品安全方面的谣言,媒体不负责地将其传播,产生的后果将是十分严重的。因此在食品安全信息的传播上,需要准确核实信息,做到不偏听偏信,要有确凿的证据与权威的来源才能够传播。

  因为食品安全造成的社会影响非常大,所以从2007年上半年开始,国务院就责成有关部门建立了食品安全信息制度。从时间、到信息内容的确认都有一整套的流程,两周一次食品安全信息,这有利于媒体能够及时准确地传播我国食品安全的权威信息。同时要求各地、各部门要提高跟媒体打交道的本领,对不实报道要快速回应,及时澄清,以正视听。这也已经成为当前媒体传播食品安全信息的一个准则。

  食品安全涉及到的部门非常多,而且影响面非常广。所以当食品安全事故出现后,媒体不能够简单地转载,更不能断章取义,要通过跟踪报道,多方面多角度地反映事实的全貌,让广大群众全面了解事实的线报道内容要注意分寸

  鉴于食品安全信息影响的重要性,报道内容的描述应该有理有据有节,从实际出发,既要抓住问题所在,将食品安全问题准确地暴露出来,不遮掩,不遮丑,又要不能够将食品安全问题过分放大,更不能将食品安全妖魔化,以免造成公众恐慌。因此,掌握好分寸,讲究适度是食品安全信息传播的社会责任要求。

  食品安全问题事故在近几年有上升趋势,现在有不少媒体就结合当前的形势加以推测,而推测的后果无疑会增加群众的恐慌心理。毕竟现在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问题很多,影响食品质量的因素又很多,产生局部小范围的食品安全问题在所难免。不过有的媒体发现了一个小的食品安全问题之后,就立刻会联想到前些年的苏丹红、三聚氰胺等安全事故,给广大群众造成了食品安全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还在无限地被扩大的心理,这样产生的危害就会更大了,所以作为媒体对食品安全的报道应该就事论事,同时要用发展的眼光来报道食品安全信息。

  利用文献计量学的方法对某一研究领域的学术论文进行定量分析研究,是目前了解学科研究现状及前沿领域分布、把握学科整体发展态势、分析预测学科未来趋势的重要方法之一,也越来越受到科学界的重视[3]。科技文献载体可准确记录食品安全研究的发展过程。因此,可以通过文献计量来反映和预测科学技术发展的历史和趋势。目前未见有关SCIE收录我国食品安全研究方面的论文计量分析的文献报道。为此,笔者采用文献计量学方法,对1999~2009年科学引文索引数据库网络版(ScienceCitationIndexExpanded,简称SCIE)中我国食品安全研究文献进行了梳理半岛全站,阐述了我国食品安全研究的概况和发展轨迹,比较了我国与世界先进水平的差距,以期为我国食品安全相关研究工作提供参考。

  1.1数据来源SCIE是美国ThomsonScientific公司于1997年推出的基于Web的产品,它不仅是一重要的检索工具,而且也是科学研究成果评价一项重要依据,已成为目前国际上最具权威性的、用于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成果的重要评价体系。因此,利用SCIE数据库行检索,检索时间范围为1999年至2009年10月。

  1.2分析方法于2009年10月30日以SCI网络数据库WebofScience进行SCI扩展库检索,在WebofScience的高级检索(AdvancedSearch)模式下,以PY=(1999-2009)、TS=(foodsaf*)和AD=China为检索策略,检出1999~2009年我国被SCI收录的食品安全有关文献的相关纪录。将检索到的数据进行处理,剔除重复数据以及无关数据,经统计,共收集到关于食品安全研究文献361篇。对检索结果中每篇文献所在的机构、作者和被引频次等必要的字段保存为文档,利用WebofScience提供的分析统计功能,对这部分文献进行SubjectArea分析,就食品安全文献的总量变化趋势、机构分布、主要期刊分布、研究主题和修正活跃指数(Modifyactivityindex,MAI)等方面进行分析统计,以反映食品安全研究的主要成就和趋势。其中,发文量排序和关键词排序由ThomsonDataAnalyzer自动给出;MAI的计算方法[4]如下:MAI=[(Ci/C0)/(Wi/W0)]×100,式中,Ci为在i年里,所考察的国家在某特定研究领域发表的文献总量;C0为在研究的时间范围内,所考察国家在某特定研究领域发表的文献总量;Wi为在i年里,世界范围内在某特定研究领域发表的文献总量;W0为在研究的时间范围内,世界范围内在某特定研究领域发表的文献总量。

  1.3数据处理主要利用WebofScience提供的统计功能及MicrosoftExcel对文献进行数据整理和统计分析。

  1999~2009年,WebofKnowledge网络版数据库(SCIE)收入关于食品安全相关研究、报道12663篇,其中包括中国361篇。361篇中,91.4%(330篇)以英文发表,8.3%(30篇)以中文发表;78.7%(284篇)为研究论文,11.4%(41篇)为综述,其余分别为通信、摘要或编辑材料。

  2.1年代及数量分析文献总量反映了一定时期内科学研究活动的绝对产出,是衡量科研活动的一个重要指示因子[5]。由图1可知,1999~2000年,我国发表的食品安全研究文献总数不超过4篇,2001~2003年均不超过9篇。2003年以后,数量的增长速度明显加快,年增长率达到2位数,其中2004和2007年分别比上年增长了87.5%和36.0%,达到15和68篇,2009年论文总量比2004年增长5倍。2004年我国食品安全研究论文数为15篇,占世界食品安全论文总数的1.4%,2009年达到92篇,占世界食品安全论文总数(1525篇)的6.0%,超过了世界平均增长水平,并且其增长速度仍有进一步加快的趋势。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食品安全研究近年来的发展欣欣向荣,食品安全研究工作者的科研成果在国际上得到了同行的认可。

  2.2机构分析由表1可知,1999~2009年我国食品安全量居前12名的机构中,中国农业大学居第1位(44篇,12.19%),其次是中国科学院(40篇,12.08%)、浙江大学(35篇,9.70%)和江南大学(17篇,4.71%),分别位居2、3、4位。以平均引用次数排名,占第1位的是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平均引用次数为10.63,其次是中国科学院和南京农业大学,平均引用次数分别为8.18和8.00。

  由图2可知,我国的361篇发表的论文中,124篇是由国内某一研究机构单独完成,163篇是由国内若干研究机构合作完成;涉及国际合作的共有74篇,其中54篇是2国合作研究完成的,其余20篇属于多国合作。这表明,我国食品安全研究的多机构合作成为研究的主流,国际合作是明显的食品安全研究的发展趋势。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速发展,尤其是食品贸易的不断扩大,食品安全问题也就越来越国际化。因此可以合理地推论,在食品安全问题国际化背景之下,食品安全研究必将加强国际化合作。因为知识和学术资源的优势互补,国际间合作能够增加论文被发表的可能性;同时,由于国际合作的研究往往集中在热门或者前沿领域,权威性也较高,所以被引用率较高。

  2.4研究主题分布情况食品安全是一个涉及科学、技术、法规和政策的综合性问题,其学科涉及理学、工学、农学、医学、法学和管理学等学科,其技术涉及传统分析技术和现代生物技术,其管理过程涉及法规、政策、文化和消费观念等[2]。因此,食品安全研究是个多学科、多领域的交叉研究。1999~2009年,SCIE收录我国食品安全研究论文主题分类情况见表3。由表3可知,涉及的研究主题最多的是FoodScience&Technology(食品科技)和EnvironmentalSciences(环境科学),共占了43.77%;其次为Chemistry,Applied(应用化学)和Toxicology(毒理学),分别占了9.70%。

  2.5MAI分析采用MAI指数作为量化指标,比较我国与世界其他不同国家在考察时间范围内食品安全研究科研工作的活跃情况。当MAI=100.0时,表明该国在给定研究领域的研究力度恰好等于同期世界平均水平;当MAI>100.0时,表明该国的研究力度高于同期世界平均水平;当MAI<100.0时,则表明该国的研究力度低于世界平均水平[5]。美国在食品安全的研究方面,长期以来一直占据着领先位置,是食品安全研究前沿的代表。日本是亚洲食品安全科研水平较高的国家,SCIE文章数量与质量也远远超过亚洲其他国家,法国为欧洲发达国家,印度与我国同属发展中国家,选择这4个国家作为比较,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各国MAI指数见图3。

  由图3可知,我国食品安全研究在1999~2004年进展比较缓慢,1999~2000年MAI指数不到10.0,2004年仅为44.3,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2004年之后,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我国食品安全研究被SCIE收录论文数量逐年增长,MAI指数增长较快,2005年达到73.2,2006年第1次超过世界平均水平,达到了120.2,2008、2009年快速增长,分别达到140.1和190.6。相比而言,同期的美国、法国和日本食品安全研究情况较稳定,MAI指数波动较小,均逐步趋近100.0。其中,美国的MAI指数呈缓慢下降趋势,由1999年的103.7降低到2009年的76.2;法国的MAI指数由1999年的86.8增长到2001的116.4,再下降到2009年的78.9,呈先上升后下降趋势;日本和印度的MAI指数呈缓慢上升趋势。

  新闻评论写作越来越离不开新闻事实(事例)的引用,不仅仅因为其充当了由头的角色,而是因为新闻评论需要更有可读性的要求。在信息爆炸时代,绝大多数人通过各种传播介质已经接受了无数遍的道理宣讲。因此,媒体的评论文章就不能只是简单讲一堆道理,而需要在充分引述新闻事实的帮助下,让新闻评论更可读。但如何在引述新闻事实(事例)时保证其真实性,就成了新闻评论写作,尤其是新闻评论编辑需要做好的一项工作,否则一篇再好的新闻评论,如果出现了新闻事实(事例)引述错误,也可能让其说服力大打折扣,甚至可能出现立论完全不成立的现象。

  新闻事实(事例)在新闻评论中发挥着越来越多的作用,除了作为“由头”出现之外,其在一篇新闻评论中还经常发挥着这样一些“功用”,比如作为“论据”,作为“背景”,以及作为“软化剂”,让一篇新闻评论的“硬度”降下来。可以说,新闻事实在新闻评论中的作用越来越不可或缺。

  (一)作为“背景”先来看一个例子。2019年2月25日,《新京报》APP刊发笔者撰写的《“食品安全”纳入干部考核,权责匹配才称得上“最严”》一文,第二段是这样一段线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健全基层食品安全工作体系’,到2017年‘一号文件’提出要‘健全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等,再到2018年11月市场监管总局提出要建立食品安全领域的巨额赔偿制度……毋庸置疑,近年来,从技术手段革新到法律制度‘打补丁’半岛全站,针对食品的安全保障正日趋完善。”这段内容共引述了三个新闻事实,即“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健全基层食品安全工作体系’”“2017年‘一号文件’提出要‘健全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和“2018年11月市场监管总局提出要建立食品安全领域的巨额赔偿制度”。这三个新闻事实,是作为“背景”出现的。其“功效”是,有利于读者更系统了解近年来我国政府在保障食品安全工作中所做工作的变化,也便于读者更好地理解本文所要阐述的观点:从技术到法律,为食品安全已经做了相当程度的保障,但为何还是会发生一些食品安全事故呢?因为“与民众的重视程度难以相称的,是一些地方还在把食品安全问题视作琐碎、末端的小事,特别是部分党政领导干部对食品安全问题仍然重视不够,监管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因此,需要探索出一个“更加有约束力的责任分配制度”。这便是本文的核心观点。

  (二)作为“论据”在新闻评论中,可以作为“论据”的既可以是相关观点,也可以是相关新闻事实。因此,新闻事实作为“论据”出现在新闻评论中也就比较常见。比如,2019年2月3日《新京报》社论《保留绿皮车,让铁路出行兼顾效率公平》一文。该文第四段引述了这样一个事实:“比如京沪之间,尽管每天开行数十趟高铁列车,但还是有不少人选择Z282、T110这两趟‘绿皮车’(现在的绿皮车多数已升级换代为速度更快的‘T字头车’和‘Z字头车’,而不全是原先的慢车)。比如2月4日、5日,这两趟‘绿皮车’就一张余票都没有,但不少高铁列车还有余票。”这个事实作为论据的出现,其作用就是为了反证段首的“几乎每一次列车运行图调整都会减少绿皮车,甚至出现了一些‘绿皮车终将退出历史舞台’的言论”——证明这样的做法和言论是错误的。因此,要尽可能地保留绿皮车,这才与新闻由头中提到的,总理提出还要保持绿皮车的“观点”起到遥相呼应的作用。当然,新闻事实作为“论据”,也可以正面论证某种观点。

  (三)拓宽视野有些新闻评论,如果没有对比,就难以让观点的说服力体现出来。而这个时候,我们需要引述的新闻事实就尤为重要。换个角度来说,新闻事实在这个时候也能起到拓宽视野,让文章层次“拔高”的作用。比如,2019年2月21日《新京报》社论版“观察家”栏目刊登《毛利多年逾50%,知网是否涉嫌滥用支配地位》一文,第三段引述了这样一个事实:“放眼全球,如美国的lexis、荷兰的爱思唯尔,也都具有一定的垄断地位。”这个新闻事实的引用,让我们可以了解,原来全球垄断学术论文电子市场的,不仅知网一家。这就说明了“拥有市场垄断地位并非是中国知网的‘原罪’”这样一个观点,也为进一步证明知网是否在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做铺垫。

  (四)“软化”评论关于新闻评论可读性的问题,也就是避免过于理论化,适当增加一些新闻事实的讨论由来已久。20世纪80年代,《人民日报》一位老评论员就曾论及:“由于长期以来在报刊实践活动中,新闻和评论分离,配套供应,逐渐形成了一种定见:新闻只报道事实,评论只把新闻作由头。特别是党报新闻评论常常被认为是发言论、讲道理的文章,更形成了忽视材料的偏向……新闻评论仍满足于大发议论,企图靠议论去说服读者,不注意运用材料,靠事实去说服读者……”[1]在我接触的作者中,也有少部分作者至今仍无法做到灵活运用“材料”,以至于面对这样的作者时,我都一再提醒:注意引述相关新闻事实来证明他的观点。如果交过来的稿子还是没有,只能自己去添加相关新闻事实。

  运用好新闻事实的一个重要工作就是保证其真实性。因为真实性,不仅是新闻报道的生命,也是新闻评论的生命。先来看一个例子。2019年1月中旬,笔者在翻看邮箱、为“来信”栏目选择稿件时,看到一篇关于东海航空一名机长因未完成飞行准备阶段各项工作,“任性”直接进场飞行吃罚单一事的评论稿件。作者写这篇新闻评论的观点是基于东海航空是一家国有企业,但我查阅东海航空的工商资料显示,它实际上是一家民营企业。于是其立论基础——航空企业特别是国有航空企业不尊重消费者,并非一时之病——因为是错误的事实,所以根本无法成立。《新闻记者》杂志曾经将一篇评论文章《为什么第二代身份证要日本企业造》列为该年度“十大假新闻”之一。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副教授马少华曾对此表示:“这篇评论的问题是,作者使用的论据来源过于间接,事实的理解也有误,从而造成了虚假事实的传播效应……因此这篇评论失实的责任应该分配给评论的作者,当然编辑也有一部分责任。”[2]从这两个事例来看,新闻事实是否真实,以及做好核实工作,其重要性不言而喻。那么,如何核实新闻评论中的新闻事实之真实性呢?笔者认为主要有两个渠道:

  (一)找第一新闻源因为此前在新华社主管刊物当记者的缘故,对新闻事实,尤其是对文件和数据引述谨慎性的熏陶,已经形成了一种条件反射:一旦在评论中看到这样的信息,就会立马想到找到第一出处,即所谓的第一新闻源。比如,2019年2月中旬某日,笔者报道了一个关于某直辖市下辖法院涉嫌虚构被告在庭接受审理的选题。主编回复,如果事实没有问题是可以评的,但让我再核实一下有无问题。我于是找到报道该事的某报记者,因为再读完全文,我确实产生了两点疑惑。其中一个,就是关于该法院称,给被告的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刊登于2014年12月24日《人民法院报》,但我查看当天该报的8个电子版,没有发现相关公告内容。报道该事的记者给我提供的一份复印件照片显示,他们的确刊登了,因为盖着人民法院报社公章,按理说这也算是第一消息源了。但既然这份文件说公告刊登于《人民法院报》,这里的“第一消息源”其实就变成了该报当天刊登该公告的版面。事实上,这份盖着公章注明的“G11版”在《人民法院报》是不存在的,就算“G11版”是写错了,但该报当天8个版有5个版刊登了“公告”,也是没有一个公告是关于该法院的,甚至连该直辖市的一个公告也没有。问题来了,第一消息源都“不存在”的“新闻事实”自然不能出现在新闻评论中,因为一个假的新闻事实不能发挥任何作用。于是,这篇新闻评论便无法撰写了。从这个例子不难发现,能作为“第一消息源”的一定是原始出处,有些所谓的“出处”,即便盖着公章也不一定是“真实的”。原始出处就是指,比如国务院的文件,就一定要到国务院官网找到该文件是否有相关内容。再如公司的财务数据,则一定要找到其官网,或者该上市公司的财报。这才能算是“第一消息源”。

  国内高校对于公共选修课也比较重视,而且有越来越多的高校教师及专家对公共选修课的课程教学开展了探索改革及提出了较好的建议。一般高校的公共选修课偏文学艺术方面较多,理科课程因其专业特性,开设起来相对较难,将化学实验引入公共选修课程的更少。实验教学应该与本校本地区特色结合起来,正好笔者所在的江汉大学测试中心正在进行食品安全分析方面的研究,而且食品安全也是近几年来人民大众关注的热点和重点,所以笔者选择了食品安全分析作为课程的教学内容,将专业知识与实际生活结合起来;公共选修课首先要做到“雅俗共赏”,“雅”可以理解为专业性,“俗”可以理解为将专业性的东西大众化,能为大多数人所接收。食品安全分析实验内容一般是针对分析化学及食品专业的学生开设,而公选课是针对学校各个专业的学生,所以课程题目及内容要相对“俗”一些,所以笔者确定了该课程的名称为《好看不“好”吃—食品安全分析检测》,好看是指现在众多的食品商家为了追求外表及口味而超量添加各种各样的色素及添加剂,这样的结果只会给人体健康带来很多不好的影响,所以叫做不“好”吃。课程的副标题“食品安全分析检测”引入专业层面的内容,整个课程题目就是“雅俗共赏”的体现,希望学生在选课的时候能够先被课程名称所吸引,保证选课成功。

  同课程名称一样,课程设置也要体现“雅俗共赏”的特点,根据江汉大学对公共选修课课的学时要求安排课程内容。一共24个学时,课程分为六章,每章4个学时分为两个小节,每个小节2个学时,每次课两个学时,共上12次课。每一章固定由一个老师负责讲授,一共有六个老师参与到本课程中半岛全站。每一章讲述一类食品安全问题,第一节课介绍该类食品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怎样去挑选相对安全的食品,以及国家和地方政府在此类食品安全中所做的工作及一些法律规定。第二节通过一个典型的简单的食品分析实验,让学生了解常用的食品安全分析方面的仪器设备,以及这些仪器设备的构造原理,扩大知识面和专业视野。每一章的实验所用的分析仪器都是不一样的,这些仪器都是食品安全分析工作中经常用到的设备,包括原子吸收光谱仪,离子色谱仪,液相色谱仪,气相色谱仪,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和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等。

  传统的公共选修课的授课形式是大班大教室教师讲台授课,本来公共选修课就是学生自由选择的,与本专业联系不大的。很多学生是抱着“混学分”的态度来上选修课,如果教师还是墨守陈规,照本选课,只做简单的理论阐述,这样只会使原本就被大多数人认为“非主流”的选修课更加边缘化。所以,授课形式也应该是教学改革的一部分,新颖灵活的教学方式会给好的教学内容锦上添花,多元化的考评方式可以加强教学效果,巩固学生前期所学的知识。

  选修课是学校整个课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从课程设置到教学内容和方法均可以不受原课程体系的约束,这样,我们就有相当大的灵活性和选择进行教学改革探索。首先,授课地点选在江汉大学分析测试中心的仪器分析实验室,而不是传统的教室。上课形式采用讲座问答和小实验的形式进行,与传统的公选课相较教学形式和内容有很大的改变。

  本课程主要是对学生在食品安全及分析测试技术方面进行科普性教育,要求学生对课程内容掌握的程度为了解,知道,不宜采用普通的试卷考试的考评方式,因此采用学生写报告和小论文的方式来考核。内容有三种可以选择:(1)某类食品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及对策;(2)某种分析仪器的原理结构和应用;(3)本课程的学习感受。这样的考核方式可以调动学生的兴趣和主观能动性以及独立思考问题的能力。最后可以开一个报告会,抽十几个同学把自己的报告或者小论成PPT,和大家一起交流心得体会。

  本课程在2013年10月初向教务处申请,通过学习学术委员会的评定,同意开设,参加11月份在学校网络上的选课程序。11月26号选课结果出来,一共有99人选了本课程(选课人数低于40人的课程不得开设)。因本课程是在实验室开设,所以对选课人数做了限制,限制为50人,通过选课的时间顺序确定前50名同学。这50名同学中,只有18个同学是理工专业的,其中只有4个同学是化学专业的学生,其他的都是文科甚至还有音乐和体育专业的学生。这样看来,文科的学生对于理科内容还是充满了好奇和求知欲望。这样也给我们这个课程的上课团队带来了压力,以前针对本专业的学生上课要讲透讲深,现在面对大多数的文科学生,怎样把课程讲的浅显易懂,生动有趣是我们接下来要仔细研究应对的目标。

  本课程是基于江汉大学分析测试中心的分析仪器以及所从事的食品分析方面的研究所设计的。表面上看是比较专业的仪器分析实验教学,但是从选课情况来看,却收到了文科学生的普遍欢迎和喜爱,说明文科学生对理科专业知识也是比较感兴趣的。对于推进文理渗透、文理结合,培养复合型人才的培养目标提供了一个新颖的范本和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