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全站“注水肉”“瘦肉精”“保健品陷阱”……近年来,食品安全恶性事件给我国食品安全提出了挑战。
为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护人民群众饮食安全,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联合发布新修订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同时,会上还发布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典型案例。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乎社会稳定,关系到民生福祉。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强调要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以下简称“四个最严”),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民生之所系就是司法责任之所在。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何莉介绍,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2013年至2021年,全国法院共审结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案件3.8万余件,判决人数5.2万余人;依法审理大量涉危害食品安全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等刑事案件。
据了解,早在2013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颁布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2013)》〕,为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护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2015年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三次对食品安全监管制度进行修订完善。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也对食品监管渎职罪作出了修改。然而,随着犯罪分子作案手段不断翻新,新型犯罪层出不穷,司法实践中对相关案件的定性和处罚标准存在较大争议。《解释(2013)》亟待进行相应修订完善,以便与相关法律法规相衔接。
为适应司法实践需要,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有关部门启动了历时4年的《解释》修订工作。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全面系统梳理,经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研究论证,对解释稿多次进行修改完善。《解释》于2021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6次会议、2021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解释》共26条,主要从加强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群体食品安全的保护力度,依法惩治食品相关产品造成食品被污染的行为,依法惩治在农药、兽药、饲料中添加禁用药物等行为6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了修订。例如,《解释》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在食品生产、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半岛全站、消毒剂,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造成食品被污染的,分别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修订发布《解释》意义重大,是最高司法机关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食品安全工作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和保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的现实要求。”何莉表示,《解释》通过完善危害食品安全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一步严密了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法网”,为打击相关犯罪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将更加充分发挥刑法对食品安全的保障作用。
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老年人“花钱买健康”的观念逐步深入人心。一些不法分子抓住老年人有保健需求的心理,通过营销保健品诈骗财物,不仅侵害了当事人的财产权益,甚至还会延误正常诊疗,危害生命健康安全。
在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一起采用冒充专家诊疗、伪造体检报告、虚假宣传等手段针对老年人实施的保健食品诈骗案引起了笔者的注意。
2011年5月,陈某在江苏省南京市注册成立多家公司,以老年人为主要对象进行保健食品销售。陈某对公司人员统一管理,并对该犯罪集团在江苏、浙江、安徽等地设立的几十个销售平台实行网格化管理。2016年,陈某引入“平台旅游会销”模式,销售人员以免费旅游的名义将老年人骗至销售平台。陈某通过安排员工冒充知名医学专家进行门诊咨询,假冒医务人员进行虚假检测、伪造检测报告,虚假宣传公司销售的免疫球蛋白等保健食品能够预防和治疗多种疾病等,以及购买产品享有国家补贴等方式,使被害人相信自己有高患癌风险,须服用该产品预防,从而使被害人高价购买保健食品。至2018年案发时,陈某组织、领导的犯罪集团实施诈骗金额达1000万余元。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半岛全站,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陈某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陈某诈骗数额达1000万余元,应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据此,以诈骗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800万元。
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远离“保健品陷阱”,《解释》明确规定,实施此类犯罪,符合诈骗罪规定的,依照诈骗罪定罪处罚。如果销售的食品不合格,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这些规定有利于斩断伸向老年人的罪恶之手,有效保护老年人的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
此外,未成年人食品也是食品安全保护的薄弱环节。《解释》从多方面对保护未成年人群体的食品安全作出了规定。
比如,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往往是婴幼儿主要营养物质来源。为此,《解释》明确规定,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按照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同时,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婴幼儿主、辅食品,将作为相关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加重处罚情节。
近年来半岛全站,一些中小学校园周边“五毛食品”泛滥。这些食品往往添加过量添加剂,甚至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等危害健康的物质,学校、幼儿园的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对此,《解释》明确规定,在中小学校园、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及周边面向未成年人、老年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的,作为相关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加重处罚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安翱表示,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由于身体机能原因,更容易受到不安全食品的侵害。如何让“一老一小”吃得安全、吃得放心,是全社会共同关心的大事,也是司法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赚取“黑心钱”,给进入屠宰相关环节的生猪等畜禽恶意注水,导致大量注水肉流向百姓餐桌,为人民群众所深恶痛绝。更为恶劣的是,不法分子为了增加保水效果,在注水的同时还注入药物。此外,不法分子还不断翻新药物配方,既有“瘦肉精”类的禁用药物,也有兽药、人用药,还有不法分子自己配制的化学物质。
在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张某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就涉及为待宰生猪打药注水的恶劣行为。
张某系辽宁省沈阳市某肉业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2017年8月,张某经人介绍结识被告人蒋某,蒋某称可通过给屠宰厂内待宰生猪打药注水,达到增加生猪出肉率的目的。张某为谋取非法利益,雇用蒋某等人给其屠宰厂的待宰生猪打药注水,并约定每注水一头生猪向蒋某支付报酬8元。2017年8月至2018年5月,蒋某先后雇用被告人高某等10余人到张某经营的肉业公司,通过给待宰生猪注射兽药后再注水的方式达到非法获利目的,共计给5.5万余头待宰生猪打药注水。经审计鉴定,打药注水后的生猪及其肉制品销售金额达8000万余元。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雇用他人给待宰生猪打药注水,使被打药注水的猪肉产品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食品安全风险,属于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且销售金额达200万元以上。据此,锦州中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4000万余元;其他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十五年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为加大对此类犯罪的惩治力度,《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对畜禽屠宰相关环节注水注药行为的定罪处罚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解释》规定,对于使用‘瘦肉精’等禁用药物的,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对于使用兽药的,如果肉品中兽药残留量超标,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可按照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对于肉品中兽药残留量虽然不超标,但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可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安翱表示,此外,对畜禽注水注药违法犯罪通常发生在私屠滥宰窝点,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我国实行生猪定点屠宰,私设屠宰厂(场)屠宰生猪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对此,《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半岛全站,可按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通过这些规定,实现对此类犯罪的全链条、全方位惩治,让老百姓吃上放心肉。
“从农田到餐桌”,食品生产、销售链条长、体量大、风险点多。因此,《解释》特别注意用足、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有关规定,打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相关罪名的“组合拳”。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郭立新介绍,《解释》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上游犯罪,即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用于食品、食用农产品的非食品原料等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对违反食品安全标准滥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非法添加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等典型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区分其行为性质及危害性,分别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定罪处罚;同时,对外围或者提供协助的危害食品安全相关犯罪行为,分别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食品监管渎职罪等定罪处罚。
此外,《解释》紧密联系司法实践,针对可能存在不同认识和做法的问题,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强化司法解释的可操作性,便于执法司法机关理解和执行。比如,《解释》对“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认定问题,增加了“因危害人体健康”而被禁用的前提条件,提示办案人员对非食品原料是否具有毒害性进行实质性判断,防止和避免司法办案中因食品安全标准不明确导致案件办理质量受到影响。再如,针对近年来执法司法实践中反映比较突出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专门性问题的认定,《解释》提出了鉴定意见、检验报告和认定意见三种认定途径,推动形成“专业性问题专业部门解决,法律问题司法机关解决”的理念和机制,提升案件办理质效。
在典型案例崔某等非法经营及陈某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中,崔某向食品生产企业销售工业明胶用于加工皮冻,销售金额达1608万余元,违法所得达420万余元;陈某从崔某处购买工业明胶用于生产皮冻并销售,销售金额达63万余元。据此,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崔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000万元;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60万元。
“实践中,大量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存在于上下游不同参与者。只有既打市场,又打源头,才能有效遏制食品犯罪的发生。”何莉表示,《解释》体现从严惩处的政策导向,如通过规定在农药、兽药、饲料中添加禁用药物等危害食品安全上游犯罪的惩处,加大《刑法》对食品安全的全链条保护力度;通过规定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回收食品等行为的惩处,实现《刑法》对食品安全的全方位保护半岛全站,为打击相关犯罪提供了更加明确的适用法律依据;通过修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标准等,加大从严惩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