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全站种植业的源头污染对食品安全的威胁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卫生问题 新原料、新工艺带来的食品卫生问题 细菌性及寄生虫污染 工业化大生产带来的环境污染
食品安全监管的目的是保障人民身体健 康,防止病从口入,这里的“病”半岛全站,应 是所有与饮食有关的疾病,而不仅仅指 食物中毒
细菌性食物中毒:由致病菌或其毒素污染食物 引起,发病率较高,病死率较低,有明显季节 性。
化学性食物中毒:被有毒有害的化学物质污染 或过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超过允 许使用范围且造成中毒即可视为有毒有害物 质),如农药、亚硝酸盐。病死率较高。
有毒动植物食物中毒:误食有毒动植物或因加 工、烹调方法不当造成,如毒蘑菇、河豚鱼、 四季豆等。
1、防止生熟交叉污染 2、蔬菜水果充分浸泡洗净,去除农药残留 3、食品烧熟煮透。如豆浆煮透使其中的胰蛋白
酶抑制物彻底去除,四季豆加热时间不够使其 中的皂素等未完全破坏 4、从业人员定期体检防止带菌污染食品 5、食品贮存环节:控制温度、湿度等,加强通 风。剩余食品再食用前彻底加热,使食品中心 温度达到70℃以上 6、不食用未经加热处理的生食品(大型集餐)
2003年1月10日早6时30分1230次旅客列车 售货员在4、5、6、7号硬座车厢出售用奶 粉冲制的牛奶,有人感觉口感不好就倒掉了。 6时40分开始,陆续有6人喝完牛奶后出现 头晕、恶心、呕吐、口唇青紫、呼吸困难等 症状,个别人意识不清,其中一人连喝2杯。 病人分别在列车前方站滕州、徐州、蚌埠站 下车救治。经过对症治疗,5人治愈出院,1 人死亡。
各类水果和青菜加工前要浸泡30分钟以上; 餐饮具摆放应在供餐前2小时内进行; 菜肴制作完成至食用前不得超过2小时; 食品留样48小时,每种不低于100克,用保
1997年6月底至7月上旬,云南 思茅地区发生群众自行采食蘑菇 中毒事件,共有255人中毒,死 亡73人。
1998年2月,山西省朔州、忻州、 大同等地区连续发生的多起重大 的假酒中毒事件,有200多人中 毒,死亡27人。
2001年在江苏、安徽等地暴发的大肠 O157∶H7食物中毒,造成177人死亡, 中毒人数超过2万人。
2002年9月14日南京市江宁区汤山镇 300多人因食用了饮食店的油条、烧饼、 麻团等食物后发生中毒,42人死亡。是 一起毒鼠强投毒恶性案件。
第三季度是2007年食物中毒报告起 数、中毒人数、死亡人数最多的季度, 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受季节影响比较明 显,7月-9月气温较高,适合细菌等 微生物生长繁殖。由于夏季人们经常食 用凉拌生蔬菜等食品,一旦食物储存、 加工不当半岛全站,容易引起微生物性食物中毒; 夏半岛全站、秋季又值各种植物和蔬菜采食期, 加之农田、林果生产使用杀虫农药较多, 容易发生因误食或加工不当引起食物中 毒。
生食水产品 外购散装熟肉制品 隔餐剩余食品 各类含有天然毒素及限制加工条件
的食品,如:河豚鱼、鲜黄花菜、 发芽马铃薯、四季豆、家畜肝脏、 腌菜、不明野生菌等
熟食、冷菜、西点操作前用紫外线消毒灯对 专间进行空气消毒,消毒时间不少于30分钟, 室温不超过25℃;
中毒病人在相近的时间内均食用过 某种共同的食品,未食用者不发病, 停止食用中毒食品后,发病很快停 止
潜伏期短,发病急剧,病程亦较短 所有病人的临床表现基本相似 一般无人与人之间的直接传染
2007年,卫生部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 制中心网络直报系统共收到全国食物中毒 报告506起,中毒13280人,死亡 258人,涉及100人以上的食物中毒 11起。
2007年9月1日3时40分,乌鲁木齐客运段 担当的K596/3次(乌鲁木齐-南京西)旅 客列车洛阳站开车后,有8名旅客(7男1女, 年龄30-45岁)陆续出现呕吐、腹泻半岛全站、腹 痛等症状。8名患病旅客中有6名于4时39分 下交至郑州车站,由地方120救护车送至郑 州大学第五附属医院救治,截至9月3日16 时,6名住院病人全部治愈出院,另2名旅 客因症状较轻,不愿下车接受治疗,经列车 广播找到2名医生诊治,病情明显好转。
食物中毒指摄入了含有生物性、化学性 有毒有害物质的食物或者把有毒有害物 质当作食物摄入后出现的非传染性的急 性、亚急性疾病(不属于传染病)。 肠道传染病、人畜共患传染病不属于食 物中毒。 由食品造成的慢性健康损害不属于食物 中毒。
目前一些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已经很少 使用食物中毒的概念,经常使用的是 “食源性疾病”
2002年11月7日,广东河源市、信宜市 发生群体性严重食物中毒事件,发病人 数河源市480人半岛全站,信宜市530人,原因是 吃了含“瘦肉精”的猪肉中毒。
2003年以来,一些营养成分严重不 足的伪劣奶粉充斥安徽阜阳农村市场, 导致100余名婴幼儿营养不良,多名婴 幼儿死亡,引起国务院领导的高度重视, 总理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查清生 产源头、销售渠道、销售范围,要全面 调查责任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