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全站指出,安全性评价的依据不仅仅是安全性毒理学试验的结果,而且与当时的科学水平、技术条件以及社会经济、文化因素有关。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当对原料或产品的安全性研究有新的科学认识时,应结合产品上市后人群食用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问题以及管理机构采取的与安全有关的管理措施,对产品的安全性进行重新评价。
适用于保健食品及其原料的安全性毒理学的检验与评价。受试物为保健食品或保健食品原料,应提供受试物的名称、性状、规格、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申请单位名称、生产企业名称、配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保健功能以及推荐摄入量等信息。
规定,受试物为保健食品原料时,应提供动物和植物类原料的产地和食用部位、微生物类原料的分类学地位和生物学特征、食用条件和方式、食用历史、食用人群等基本信息,以及其他有助于开展安全性评估的相关资料;原料为从动物、植物、微生物中分离的成分时,还需提供该成分的含量、理化特性和化学结构等资料;保健食品应提供包装完整的定型产品,毒理学试验所用样品批号应与功能学试验所用样品批号一致,并且为卫生学试验所用三批样品之一(益生菌、奶制品等产品保质期短于整个试验周期的产品除外)。根据技术审评意见要求补做试验的,若原批号样品已过保质期,可使用新批号的样品开展试验,但应提供新批号样品按产品技术要求检验的全项目检验报告。由于推荐量较大等原因不适合直接以定型产品进行试验时,可以对送检样品适当处理,如浓缩等。为满足安全倍数要求,可去除部分甚至全部辅料,如去除辅料后仍未达到安全倍数要求,可部分去除已知安全的食品成分等。同时应提供受试样品处理过程的说明和相应的证明文件,处理过程应与原保健食品的主要生产工艺步骤保持一致。
规定了保健食品原料用细菌、丝状真菌(子实体除外)和酵母的安全性评价中的致病性(毒力)检验与评价程序和方法,适用于保健食品原料用菌种(包括保健食品配方用及原料生产用菌种)的致病性检验与评价,不适用于基因改造微生物菌种和在我国无使用习惯的菌种致病性检验与评价。
规定了保健食品及其原料、辅料理化及卫生指标检验与评价的基本要求、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检验方法、溶剂残留和违禁成分的测定要求。明确了保健食品中红景天苷和酪醇、大蒜素(二烯丙基三硫化物)、芦荟苷、左旋肉碱等原料的测定方法及含量,并规定了保健食品中正丁醇、异丁醇、正己烷、甲苯、对二甲苯半岛全站、邻二甲苯、苯乙烯、1,2-二乙基苯和二乙烯苯9种溶剂残留的气相色谱测定方法。
还规定,保健食品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健食品》(GB 16740)的各项要求和检验方法规定。对于不同配方、不同形态、不同工艺的产品,申请人应同时制定符合要求的理化、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微生物等指标对产品质量进行有效控制。申请注册检验时,应提供该产品的配方、工艺、产品技术要求及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检测方法以及检测方法的适用性、重现性等方法学研究材料。检测方法应科学、适用、重现。注册检验机构对所附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有关验证和方法确认,如申报单位提供的方法不适合送检的样品时,注册检验机构不得擅自修改,应将有关情况反馈申报单位,由其进行研究并提供方法后,再对送检样品进行试验,确保试验方法与送检产品技术要求中规定的方法一致。复核检验机构应按照申报单位提交的检验方法进行检验并出具复核检验报告。
注册申请人应当自行开展或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注册检验机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等要求,根据样品具体情况,合理地进行稳定性试验设计和研究。稳定性试验主要考察样品在不同环境条件下(如温度、相对湿度等)的化学、物理及生物学特征随时间增加其变化程度和规律,从而判断样品包装、贮存条件和保质期内的稳定性。产品稳定性重点考察指标主要包括感官、微生物、水分、pH值等,产品非稳定性重点考察指标主要包括鉴别、灰分、污染物、真菌毒素、农残等。
稳定性试验为注册申请人自行开展的,组织实施的检验质量控制、报告编制、样品和档案管理等工作以及出具的报告格式内容,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稳定性试验为注册申请人委托检验的,被委托单位应当为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
任何事物都有其自身的规律,发现这些规律并自觉遵循,是我们做好工作的基础,从另一个角度说也是捷径.食品安全工作也是如此.食品安全涉及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
1、食品一旦煮好应立即吃掉.食物冷却至室温后容易滋生细菌,食用在常温下已存放四五小时的煮过的食物最危险,而且食物在室温下存放的时间越长,危险性越大. 2、食品特别是家禽、肉类和牛奶等,必须彻底煮熟才能食用.所谓彻底煮熟是指使食物的所有部位的温度至少达到70℃. 3、应选择已加工处理过的食品,例如,选择已加工消毒的牛奶而不是生牛奶. 4、食物煮好后常常难以一次全部吃完.如果需要把食物存放4、5个小时,应在高温(接近或高于60℃)或低温(接近或低于10℃)的条件下保存.儿童食品不宜存放.常见的错误是:把大量的、尚未冷却的食物放在冰箱里,因为食物来不及很快降温、散热. 5、存放过的熟食必须重新加热(不低于70℃)后才能食用.
具体如下: 1. 要选购安全食品. 2. 食品要烧熟煮透. 3. 烹调好立即进食. 4. 小心JC存熟食品. 5. 再加热的食品加热要彻底. 6. 防止生熟食品交叉污染. 7. 保持厨房用具清洁. 8. 加工食物前要洗手. 9. 防止昆虫类动物污染食品. 10. 使用清洁水.
为了帮助世界各国搞好食品卫生,预防食物中毒,世界卫生组织发布了安全制备食品十原则, 这就是: (1) 选择经过安全处理的食品. (2) 彻底加热食品. (3) 立即吃掉做熟的食品. (4) 妥善贮存熟食. (5) 彻底再加热熟食. (6) 避免生食与熟食接触. (7) 反复洗手. (8) 必须精心保持厨房所有表面的清洁. (9) 避免昆虫、鼠类和其他动物接触食品. (10) 使用符合卫生要求的饮用水.
原则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开展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是督促地方党委政府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促进提升城市食品安全水平的的有效手段.为规范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的组织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促进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创新监管机制,强化监管措施,推动社会共治,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和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一)制定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和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起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草案. (二)负责消费环节食品卫生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三)制定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
为提高抽检工作问题发现率、处置率,提升抽检效率和靶向监管水平,在抽检计划的制定中,我们坚持六大原则.一是问题导向.聚焦群众关切,突出农兽药残留等重点项目,紧盯风险程度高、消费量大的重点品种,瞄准大型批发市场、校园周...
食品安全法第十八条规定,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 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证食...
食物卫生的基本原则如下: 一、搞好厨房卫生 厨房作为加工制作饭菜的场所,总免不了有些残羹剩饭, 这些残羹剩饭不仅易招引老鼠,滋生蟑螂、蚊蝇,也为细菌的 大量...
消费者不应当承担食品安全甄别义务。凡是能够到市场上提供给大家食用的食品,在安全标准上应该是统一的,这应该是一个底线。我们没有必要要求在消费者购买之前拿着标签看来看去。要看什么呢?看这个食品安全不安全?他看不出来!你不能要求消费者买汽车时懂技术参数半岛全站,买衣服还要懂面料。凡是能够拿到市场销售的都应该是消费者可以放心购买的,消费者没有义务帮助厂家去把这道关,这个义务是监管部门的事。
当然消费者拿标签选择也是必要的,应该看看食物营养成分之类的标识,根据个人的体质和年龄,是需要吃点高热量的还是低脂肪的,什么样的蛋白适合,什么样的糖更适合等待。我应该选择这个东西,而不是让我去承担对自己安全的责任。
当国家在建立、升级、强化或改变国家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时,必须对很多支撑食品管理行动的原理和价值取向给予考虑。这些原理包括:
⑦认识到食品安全管理是一种多环节且具有广泛责任的工作,并需要各种利益代言人的积极互动。
3.2.1 “从农田到餐桌”的整体概念 最有效降低风险的途径就是在食品生产、加工和销售链条中遵循预防性原则。要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最基本的就是把食品质量和安全建立在食品生产从种植(养殖)到消费的整个环节。这种从农业种植者(养殖者)、加工者、运输者到销售商的链条叫做“从农田到餐桌”,这个链条中的每一个环节在食品质量与安全中都是非常关键的。
食品危害和品质的损失可能发生在食品链上的不同环节,要一一找出这些危害是非常困难的,并且成本也是十分昂贵的。一种有机地组织起来的,对食品链中多个环节进行控制的预防性方法可以有效地增进食品质量与安全。对食品链上一些潜在的危害可以通过应用良好操作规范加以控制,如良好农业规范(GAP),良好操作规范(GMP),良好卫生规范(GHP)等。一种重要的预防性的方法――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可应用于食品生产、加工和处理的各个阶段, HACCP已成为提高食品安全性的一个基本工具。
3.2.2 风险分析 风险分析是指对食品的安全性进行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交流的过程。风险评估是以科学为基础对食品可能存在的危害进行界定,特征描述,暴露量评估和描述的过程。风险管理是对风险评估的结果进行咨询,消费者的保护水平和可接受程度进行讨论,对公平贸易的影响程度进行评估,以及对政策变更的影响程度进行权衡,选择适宜的预防和控制措施的过程。风险交流是指在食品安全科学工作者、管理者、生产者、消费者以及感兴趣的团体之间进行风险评估结果、管理决策基础意见和见解传递的过程。
食品法典在国际层面上规范了风险分析的程序,已引入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协议。有关国际组织鼓励其它国家在本国食品管理体系中认可国际风险分析的结果。
3.2.3 透明性原则 食品安全管理必须发展成一种透明行为。消费者对供应食品的质量与安全的信心是建立在对食品控制运作和行动的有效性和整体性运作的能力之上的。应允许食品链上所有的利益关系者都能发表积极的建议,管理部门应对决策的基础给以解释。因此,决策过程的透明性原则是重要的。这样会鼓励所有有关团体之间的合作,提高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认同性。
食品安全权威管理部门应该撑握将何种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信息介绍给公众。这些信息包括对食品安全事件的科学意见、调查行为的综述、涉及食源性疾病食品细节的发现、食物中毒的情节,以及臭名昭著的食品造假行为等。这些行为都可以作为对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风险交流的一部分,使消费者能更好地理解食源性危害,并在食源性危害发生时,能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当国家在建立、升级、强化或改变国家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时,必须对很多支撑食品管理行动的原理和价值取向给予考虑。这些原理包括:
⑦认识到食品安全管理是一种多环节且具有广泛责任的工作,并需要各种利益代言人的积极互动。
最有效降低风险的途径就是在食品生产、加工和销售链条中遵循预防性原则。要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最基本的就是把食品质量和安全建立在食品生产从种植(养殖)到消费的整个环节。这种从农业种植者(养殖者)、加工者、运输者到销售商的链条叫做“从农田到餐桌”,这个链条中的每一个环节在食品质量与安全中都是非常关键的。
食品危害和品质的损失可能发生在食品链上的不同环节,要一一找出这些危害是非常困难的半岛全站,并且成本也是十分昂贵的。一种有机地组织起来的半岛全站,对食品链中多个环节进行控制的预防性方法可以有效地增进食品质量与安全。对食品链上一些潜在的危害可以通过应用良好操作规范加以控制,如良好农业规范(GAP),良好操作规范(GMP),良好卫生规范(GHP)等。一种重要的预防性的方法――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可应用于食品生产、加工和处理的各个阶段,
风险分析是指对食品的安全性进行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交流的过程。风险评估是以科学为基础对食品可能存在的危害进行界定,特征描述,暴露量评估和描述的过程。风险管理是对风险评估的结果进行咨询,消费者的保护水平和可接受程度进行讨论,对公平贸易的影响程度进行评估,以及对政策变更的影响程度进行权衡,选择适宜的预防和控制措施的过程。风险交流是指在食品安全科学工作者、管理者、生产者、消费者以及感兴趣的团体之间进行风险评估结果、管理决策基础意见和见解传递的过程。
食品法典在国际层面上规范了风险分析的程序,已引入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协议。有关国际组织鼓励其它国家在本国食品管理体系中认可国际风险分析的结果。
食品安全管理必须发展成一种透明行为。消费者对供应食品的质量与安全的信心是建立在对食品控制运作和行动的有效性和整体性运作的能力之上的。应允许食品链上所有的利益关系者都能发表积极的建议,管理部门应对决策的基础给以解释。因此,决策过程的透明性原则是重要的。这样会鼓励所有有关团体之间的合作,提高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认同性。
一、合理用药是指安全、有效、经济地使用药物。优先使用基本药物是合理用药的重要措施。不合理用药会影响健康,甚至危及生命。
药品是能用来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或者能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功能的物质。
合理用药包括安全、有效、经济三个方面。用药首先是安全,安全的意义在于使患者承受最小的治疗风险,获得最大的治疗效果。其次是有效,这是合理用药的关键。药物的有效性表现在不同的方面,如根除病源治愈疾病、延缓疾病进程、缓解临床症状、预防疾病发生、调节人体生理机能等。第三是经济,经济是指以尽可能低的医疗费用达到尽可能大的治疗效益,降低社保和病人的经济支出,但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价格越低的药品越经济。
基本药物是指由国家制定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药品,是从我国目前临床应用的各类药物中遴选出的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优先使用基本药物是合理用药的重要措施。
药品是一把双刃剑,药物用得合理,可以防治疾病;反之,不但不能治病,还会影响身体健康。轻则可增加病人痛苦、提高医疗费用,重则可能使病人致残甚至死亡。只有正确合理地使用药物,才能避免和减少这些情况的发生。
二、用药要遵循能不用就不用、能少用就不多用,能口服不肌注、能肌注不输液的原则。
任何药物都有不良反应,所以要谨慎用药。有些疾病并不需要服用药物,例如普通感冒,只要注意休息、戒烟、多饮开水、保持口腔和鼻腔清洁、进食易消化食物,同时经常开窗,保持室内空气清新,一般5-7天即可自愈。服药时应避免同时服用多种药物,药物的不同成分之间有可能会发生相互作用,有些药物也许会因此而失效,不仅影响原有的疗效,而且可能会危害身体健康。所以用药要遵循能不用就不用、能少用就不多用的原则。
不同的给药方式各有其优缺点。输液的优点在于见效快,主要用于危重病人或特殊病人的治疗;缺点在于将药物直接输入血液,不良反应的发生率和严重程度要高于其他给药途径,严重者可导致休克,甚至危及生命。肌肉注射其药物吸收比输液慢,比口服快,缺点是引起局部疼痛等损害。口服是最常用,也是最安全、最方便、最经济的给药方法;缺点在于起效相对较慢,有些药品还可能会引起胃肠道不适等症状。选择给药途径时应遵循国际公认的原则,即根据病情能口服的就不注射,可以皮下或肌肉注射的就不静脉注射或输液。
三、购买药品要到合法的医疗机构和药店,注意区分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处方购买。
购买药品要到合法的医疗机构和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药店。
处方药是必须凭执业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的药品。目前,大部分药品都属于处方药,如所有的注射剂、抗菌药物、毒麻药品等。
非处方药是指不需要凭执业医师处方即可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这些药物在临床应用时间较长,药效明确,不良反应较少。非处方药根据其安全性又分为甲类和乙类两种。甲类非处方药包装盒上“OTC”标志的底色为红色,只能在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并配有执业药师或药师以上药学专业人员的社会药店、医疗机构药房购买。乙类非处方药包装盒上“OTC”标志的底色为绿色,除社会药店和医疗机构药房外,还可以在经过批准的普通商业企业零售。
四、阅读药品说明书是正确用药的前提,特别要注意药物的禁忌、慎用、注意事项、不良反应和药物间的相互作用等事项。如有疑问要及时咨询药师或医生。
药品说明书是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核准,指导医生和患者选择、使用药品的重要参考,也是保障用药安全的重要依据,是具有医学和法律意义的文书。药品说明书主要包括警示语、药品名称、适应证、用法用量、禁忌、注意事项、不良反应、药物相互作用和保存条件等,这些与患者用药有关的内容,在用药前都应该认真阅读。否则,就会给安全用药带来隐患。对其中不明白的内容应该及时咨询药师或医师。
“禁忌”一般是指禁止使用。说明书中列出的禁止使用该药品的人群、生理状态、疾病状态、伴随的其他治疗、合并用药等提示,均应严格遵守。“慎用”是指该药品不一定不能使用,而应该在权衡利弊后谨慎使用,患者用药后应注意密切观察,一旦出现不良反应要立即停药,及时就医。
五、处方药要严格遵医嘱,切勿擅自使用。特别是抗菌药物和激素类药物,不能自行调整用量或停用。
处方药只有遵照医嘱使用才能达到预期的治疗效果,不可擅自使用、停用或增减剂量,否则可能会引起严重后果。
抗菌药物是指具有杀灭细菌或抑制细菌生长作用的药物,包括各种抗生素(如大环内脂类、青霉素类、四环素类、头孢菌素类等)以及化学合成的抗菌药物(如磺胺类、咪唑类、喹诺酮类等)。使用抗菌药物,一定要在医生的指导下,严格按医嘱用药。首先必须按时、按量使用。因为抗菌药物在体内达到稳定浓度才能杀菌、抑菌,不规律的服药不仅达不到治疗效果,还会给细菌带来喘息和繁殖的机会。其次一定要按照处方规定的疗程服用。因为抗菌药物完全杀灭或抑制细菌需要一定的时间,如果没有按疗程服用,易导致细菌产生耐药性,疾病难以治愈。
激素类药物包括天然激素,以及结构和功能与天然激素类似的人工合成品,具有多重药理作用,可治疗多种疾病。激素类药物应在医生指导下合理用药,如使用不当,有可能导致多种不良反应。长期用药的患者要严格遵医嘱控制用药剂量,并在门诊定期复诊。当病情稳定后,在医生的指导下有计划地调整剂量,有些病人可改用其他药物和治疗方法。
六、任何药物都有不良反应,非处方药长期、大量使用也会导致不良后果。用药过程中如有不适要及时咨询医生或药师。
任何药物(中、西药等)都有不良反应。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有害反应。药品不良反应既不是药品质量问题,也不属于医疗事故。
非处方药虽然具有较高的安全性,严重不良反应发生率比较低,但长期、大量使用也可能会引起不良反应。人与人之间存在个体差异,不同的人对同一种药的不良反应可能有很大差别。所以,非处方药也要严格按照说明书的规定使用,并需密切观察用药后的反应。一旦在用药过程中出现不适症状,都要引起高度重视,应立即停药并及时咨询医生或药师。
七、孕期及哺乳期妇女用药要注意禁忌;儿童、老人和有肝脏、肾脏等方面疾病的患者,用药应谨慎,用药后要注意观察;从事驾驶、高空作业等特殊职业者要注意药物对工作的影响。
妊娠期的妇女服用有些药物后不但对自己有影响,而且还可透过胎盘影响胎儿,因为胎盘屏障并不能阻挡所有的药物进入胎儿的血液循环。原则上,孕妇在整个妊娠期间应当尽量少用或不用药物为好,包括中药及外用药物。有些在孕前或孕期罹患的疾病(如甲状腺疾病、糖尿病等)必须在医师指导下使用药物治疗,如擅自停止治疗,会对母婴造成严重危害。哺乳期妇女用药后,某些药物可以通过乳汁进入婴儿体内。因此,在用药前一定要征求医生或药师的建议。
儿童正处于生长发育阶段,机体尚未发育成熟,对药物的耐受性和反应与成人有所不同。因此,儿童用药的选择从品种、剂型和剂量都需考虑不同年龄段人体发育的特点,不能随意参照成人用药。处方药必须遵医嘱使用,非处方药应用前,家长要认真阅读药品说明书的各项内容,必要时咨询医师或药师。
老年人各组织器官功能都有不同程度的退化,从而影响了药物在体内的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同时老年人往往伴有多种疾病,用药品种多。因此,要针对病情优化治疗方案(包括品种选择和剂量调整),联合用药时要注意规避药物的不良相互作用。老年人在用药期间应注意观察用药后的反应,及时和家人沟通,让家人了解自己的用药情况,以确保用药安全有效。
肝脏和肾脏是药物代谢和排泄的重要器官。有肝、肾疾病的患者就医时要主动告知医师,用药前要认真阅读药品说明书,或向医师、药师咨询,避免或减少使用对肝脏和肾脏有毒性的药物,适当减少用药剂量,用药期间注意观察,发现问题应及时停药并咨询医师或药师。
在从事驾驶、操纵机器和高空作业前避免使用抗感冒药、抗过敏药和镇静催眠药等药物。因为服用这类药物后易出现嗜睡、眩晕、反应迟钝、注意力分散等症状,严重影响工作,危害人身安全。从事上述工作的人员就医时应主动告知医师。
八、药品存放要科学、妥善,防止因存放不当导致药物变质或失效;谨防儿童及精神异常者接触,一旦误服、误用,及时携带药品及包装就医。
药品保管不当会导致变质失效,甚至增加毒性,故应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的要求妥善存放。一般应注意:空气中易变质的药品应装在干燥密闭容器中保存;易氧化的药品应密闭在棕色玻璃瓶中置阴凉避光处;易吸潮的药品应装在密封容器中储于干燥处;易风化的药品应装在封口的容器内置阴凉处;外用药与内服药分开储存。家中的药品要防止儿童及精神异常者接触,以免发生误服中毒事故。一旦发生误服或过量服用药物,突然出现不同寻常的症状,都应携带药品及包装第一时间就医。
九、接种疫苗是预防一些传染病最有效、最经济的措施,国家免费提供一类疫苗。
疫苗一般是指为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预防接种的生物制品。相对于患病后的治疗和护理,接种疫苗所花费的钱是很少的。接种疫苗是预防传染病最有效、最经济的手段。
疫苗分为两类。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目前第一类疫苗以儿童常规免疫疫苗为主,包括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减毒活疫苗、无细胞百白破疫苗、白破疫苗、麻疹疫苗、麻腮风疫苗、甲肝疫苗、A群疫苗、A+C群疫苗和乙脑疫苗等,此外还包括对重点人群接种的出血热疫苗和应急接种的炭疽疫苗、钩体疫苗。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第二类疫苗是对第一类疫苗的重要补充,并不是第二类疫苗就不需要接种,实际上有些第二类疫苗针对的传染病对人们威胁很大,如流感、水痘、肺炎等,患病后不仅对个人的健康造成很大危害,也增加了经济负担。公众可以根据经济状况、个体的身体素质,选择接种第二类疫苗。
接种疫苗后,有时会出现一些不良反应,主要为接种部位的疼痛、红肿、硬结等局部反应,以及发热、倦怠、乏力等全身反应。一般无需就医,只要加强护理,对症治疗,可自行消失。但是,如果出现较严重的反应如高热、过敏等,一定要及时就医,并向医生说明接种情况。
保健食品指具有特定保健功能,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
卫生行政部门对审查合格的保健食品发给《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获得《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食品准许使用保健食品标志。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
1.人感染寄生虫病大多是由于生食、半生食等不良饮食习惯或食品加热不彻底所致。
2.生物毒素人体摄入后极易引起中毒,重者死亡。常见的有发芽马铃薯、青蕃茄、苦杏仁、鲜黄花菜、生黄豆等。
3.部分有毒食品:河豚鱼、青皮红肉鱼、四季豆、扁豆、荷兰豆、生豆浆、野蘑菇(颜色鲜艳的大都有毒) 。
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2.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 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应当按照产品品种、进货时间先后次序有序整理采购记录及相关资料, 妥善保存备查。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一)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二)贮存食品原料的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食品原料,并定期检查、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三)应当保持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的内外环境整洁,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滋生条件;
(四)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 冷冻等设备与设施,校验计量器具,及时清理清洗,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六)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当在冷却后及时冷藏;应当将直接入口食品与食品原料或者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
(七)制作凉菜应当达到专人负责、专室制作、工具专用、消毒专用和冷藏专用的要求;
(八)用于餐饮加工操作的工具、设备必须无毒无害,标志或者区分明显,并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设备应当在使用前进行消毒;
(九)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购置、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具、饮具,应当查验其经营资质,索取消毒合格凭证;
(十)应当保持运输食品原料的工具与设备设施的清洁,必要时应当消毒。运输保温、冷藏(冻)食品应当有必要的且与提供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温、冷藏(冻)设备设施。
1.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2.餐饮服务提供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在 2 小时之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1.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抽样检验时,被抽样检验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抽样检验工作,如实提供被抽检样品的货源、数量、存货地点、存货量、销售量、相关票证等信息。
2.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餐饮服务环节的抽样检验工作,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列支。
3.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自收到检验结果告知之日起10日内,向组织实施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该项权利。
1.采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应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有关要求,并应进行验收,不得采购《食品安全法》第 28 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 33 条规定不得销售的食用农产品。
1.贮存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等,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
2.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使用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并对变质和过期的及时进行清理销毁。
3.冷藏、冷冻柜(库)应有明显区分标识。冷藏、冷冻贮存应做到原料、 半成品、成品严格分开,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分类摆放。冷藏、 冷冻的温度应分别符合相应的温度范围要求。冷藏、冷冻柜(库)应定期除 霜、清洁和维修,校验温度(指示)计。
2.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应洗净,动物性食品原料、植物性食品原料、水产品原料应分池清洗,禽蛋在使用前应对外壳进行清洗半岛全站,必要时消毒处理。
3.易腐烂变质食品应尽量缩短在常温下的存放时间,加工后应及时使用或冷藏。
7.加工用容器、工具应符合规定。生熟食品的加工工具及容器应分开使用并有明显标识。
1.烹调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烹调加工。
3.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其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 70℃。有国际或发达国家标准足以证明加工某种食品中心温度略低于 70℃, 能保证食品安全,也可允许该种操作方式。
6.用于烹调的调料器皿宜每天清洁,使用后随即加盖或苫盖,不得与地面或污垢接触。
5.在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 2 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 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
无适当保存条件(温度低于 60℃、高于 10℃),存放时间超过2 小时的食品,需再次利用的应充分加热。加热前应确认食品未变质。 冷冻熟食品应彻底解冻后经充分加热方可食用。 加热时中心温度应符合规定,不符合加热标准的食品不得食用。
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重大活动餐饮服务和超过 100 人的一次性聚餐,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的食品应留样。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冷藏条件下存放 48 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少于 100g,并做好记录。
人员健康状况、教育培训情况、原料采购验收、加工操作过程关键项目、食品安全检查情况、食品留样、检验结果及投诉情况、处理结果、发现问题后采取的措施等均应记录。 各项记录均应有执行人员和检查人员的签名。
各岗位负责人应督促相关人员按要求进行记录,并每天检查记录的有关内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经常检查相关记录,记录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督促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有关记录至少应保存 2 年。
餐饮服务提供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按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章等有关规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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