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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全站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半岛全站在2023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荣成市人和集市张海波小摊点经营的姜经检验不合格。现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半岛全站、抽检基本情况。荣成市人和集市张海波小摊点经营的姜经抽样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日期:2023年9月21日。抽样单编号为XBJ98ZX。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3年10月30日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张海波送达了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经查张海波于2023年9月21日从文登流动摊贩处(具体信息无法查实)购进50kg姜,当事人把进货单据、供货商资质证明等材料遗失了,当事人于2023年10月30日发布召回公告召回所销售的姜,截至2023年11月24日未召回产品。

  三、行政处罚情况半岛全站。张海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合格姜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留存姜的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

  在本案调查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同时,在案件调查中,当事人主动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综合考虑本案,决定对当事人的行为依法给予从轻处罚。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姜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并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给予以下处罚:1半岛全站、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当事人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给与以下处罚:警告。

  综上半岛全站,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半岛全站,决定给予以下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在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要求下,张海波继续加强进货查验履行制度。保证每批次食品供货商资质、产品合格证、购货单据齐全,确保食品安全追溯渠道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