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全站2021年5月7日,被告人黄某强在其经营的吉首市“某某包子铺”添加“蛋白糖”制作馒头销售。2021年5月31日、同年6月17日半岛全站,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先后两次抽样送检,黄某强店内馒头样品里糖精钠的检测结果为0.106g/kg(标准为不得使用)半岛全站,检验结论为样品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经鉴定,该类馒头长期(不限量)食用,足以造成严重的食源性疾病。
2021年6月27日,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给黄某强送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和检测结果,责令黄某强立即停止销售检验不合格的馒头,立即召回已销售的不合格馒头。
2021年7月8日,黄某强经吉首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吉首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半岛全站,被告人黄某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的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黄某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半岛全站,其自愿认罪认罚半岛全站,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遂判决:被告人黄某强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民生福祉。本案中,个体经营户作为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在明知违法的情况下,仍添加“蛋白糖”制作馒头销售,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了潜在影响,法院判决其承担刑事责任,既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警示了广大餐饮从业人员要切实守法经营。食品安全关系到每个人,每个人都是食品安全的监督者。作为消费者,在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物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反映。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原标题:《食品安全典型案例——黄某强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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